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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婚禮程序

  1. 公證結婚典禮開始。
  2. 奏樂。
  3. 來賓及親屬就位。
  4. 主婚人就位。(結婚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主婚)
  5. 證人就位。
  6. 公證人就位。
  7. 新郎、新娘就位。(有男女儐相時,由男女儐相陪同就位)
  8. 公證人詢問新郎、新娘之真意。公證人問:請問○○○先生你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女士結為夫妻嗎。公證人問:請問○○○女士妳願在本公證人前與○○○先生結為夫妻嗎。(新郎、新娘應答:願意。)
  9. 新郎、新娘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0. 主婚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1. 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應當場簽名、蓋章)
  12. 新郎、新娘行結婚禮。(新郎、新娘轉身相向行三鞠躬禮,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13. 公證人宣讀結婚公證書。
  14. 公證人在結婚公證書上簽名、蓋章。
  15. 公證人致詞
  16. 公證人交付結婚公證書與新郎、新娘。
  17. 新郎、新娘謝公證人一鞠躬。公證人退。
  18. 新郎、新娘謝證人一鞠躬。證人退。
  19. 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主婚人退。
  20. 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1. 禮成。

  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1.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時間就下列時間擇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十時、十一時及下午三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十時及十一時。請至少提前兩三天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2. 請向服務台購買下列用紙:(1)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2)結婚公證書四份二十元。(3)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十八元。(不需者免購)(4)證書封套一個十元。
  3. 中文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均由公證處打字,請求人無須自行書寫。
  4. 將公證請求書填好後(服務台有樣本及填寫說明供參看)交服務台登記。
  5. 登記時請攜帶:(1)結婚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2)證人二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
  6. 結婚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請帶護照或僑居地身分證件及未婚身分證明書。(印尼、泰國、菲律賓三國婦女表單身證明,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
  7. 我國軍人聲請結婚,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單原本,以憑核對,並請準備複印本一份,交公證處存查。
  8. 應繳費用:公證費九十元,抄錄費五十四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五十四元。
  9. 聲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前開證件、印章及費用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
  10.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新郎新娘穿不穿禮服,一律歡迎。(結婚之證人須年滿二十三歲,並能簽自己名字皆可)
  11. 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供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用。
  12. 詳細請洽全省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辦理公證結婚應行注意事項
  13. 辦理公證結婚,在辦公時間內,應隨到隨辦。
  14.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行擇定,如其結婚日期在星期日或國定休假日時,應於前一天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
  15. 公證人收受當事人公證結婚聲請書時,應注意審查是否合法,並得就到場人為必要之詢問。
  16. 公證人於公證結婚儀式舉行時,應切實查核到場之結婚人、法定代理人及證人是否本人。
  17. 結婚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1)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2)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3)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5)重婚者。(6)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18. 結婚人如有原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情形者,應命其提出國民身分證查核,必要時得命提出戶籍謄本予以核對。
  19. 結婚人如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而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其不能到場者,應出附有印鑑證明書之同意書或經其他公務機關簽註之同意書。
  20. 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行使同意權時,應於公證聲請書有關欄內,記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表示同意,並由其於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
  21. 現役軍人聲請辦理公證結婚,應繳驗所屬長官核准其結婚之證明文件。在核准結婚之日期前,不得舉行公證結婚儀式。
  22. 現役軍人結婚時,應於公證結婚證書有關欄內,註明請求人為現役軍人,並記載核准結婚證明文件之日期及字號。
  23. 現役軍人所繳驗之核准結婚證明文件,由公證處附卷備查。如必須繳回者,應具備繕本或複印本,經佐理員核對相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蓋章於該繕本或複印本上,送請公證人核准後發還之。
  24. 公證結婚典禮時,男女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必須各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補給證)及私章親自到場,並應當場在公證結婚書上簽名、蓋章。公證人簽名,亦必須當場為之。
  25.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其簽證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軍人時,應繳驗各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
  26. 華僑聲請公證結婚時,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27. 結婚人,如為無國籍人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28. 結婚公證書應以打字、毛筆或黑墨水填寫。

        以上皆為參考,以各地區習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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